成语“被”谐音 网络语言滥用:语言文字规范需完
某商店的招牌利用谐音乱用成语“堂堂正正”。网络图片
语言文字,有人称之为我们民族的精神家园。谐音成语、网络语言、方言及外文滥用等,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这些语言文字是否可以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这涉及语言文字是否规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至今已10年,它对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语言环境日益丰富。面对纷呈复杂的语言环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相关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
1语言文字使用现状
●成语“被”谐音、网络语言滥用、外文使用混乱
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人们通过说话、写字,实现正常的交流和沟通。但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内容的增多,语言文字的使用呈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成语是中华民族语言的精华。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利用谐音乱改成语,尤其是在广告语中,如“衣(一)见钟情”、“糖糖(堂堂)正正”、“默默无蚊(闻)”、“鸡(机)不可失”等。谐音成语虽然促进了商品销售,但负面影响却不小。首先,它破坏了我们优良的传统文化;其次,严重误导了青少年。长此以往,青少年熟悉了谐音成语,对正确的成语反而会“不识庐山真面目”。
作为网络词语的主要使用群体,一些青少年喜欢在网络聊天中使用“大虾”(网络高手)、“顶”(支持)、“偶”(我)、“稀饭”(喜欢)等网络语言,甚至还使用让家长们“一头雾水”的“火星文”进行交流。
简化字作为我国的官方文字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可一些街头广告却出现了大量使用繁体字的现象。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除了文物古迹、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出版教学和研究用的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对外文使用的逐渐增多,生活中随处可见乱用外文的现象。比如,一些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服装、文具的包装和说明中只有外文说明;有些店铺的牌匾也是只见外文不见中文等。
方言让人倍感亲切,但是个别电台、电视台在不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方言播音。尽管方言会拉近“乡亲”之间的距离,但超范围的使用,大家在“乡外”都说着不同的“乡音”,“这乡”不解“那乡音”,大大影响了交流效果。
2语言文字工作步入法制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已10年
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这是我国第一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适用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它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均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爱青指出,用法律的形式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对于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以来,语言文字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已成为我国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的主导用语用字及主要的公共交际工具,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语言交际障碍。
3语言文字规范需完善
●出台配套规章,明确执法主体和程序
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管理和监督机制是保障。
如何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尽管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但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监督功能也很弱。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具体的执法程序。”
上述语言文字使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否违背了通用语言文字法?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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