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考试的拟制要求和语言要求
一、公文拟制要求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二、公文的语言要求
公文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公文独特的语体,决定了公文语言必须是明白、准确、直接、朴实、简练和庄重的,这是对公文语言的基本要求。
(一)明白。拟写公文首要的是让人看懂,就是要把事说清楚,把话写明白。语言表达清楚明白,首先是语无歧义。即所用词语只有一个明确的意思,不能有几种解释。其次是言不费解。即所用词语一看就懂,不能让人无法理解,读来读去不知何意。
(二)准确。语言表达准确是一切文章的共同要求,公文更是这样。首先,要分清词性,避免误用。其次,要辨明词义,选用最贴切的词。此外,还要仔细分辨词语的感情色彩和风格色彩。
(三)直接。公文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产生现实效用。公文语言表达的直接,首先是语义的直接,不可曲折。其次是词义的直接,不可含蓄。
(四)平实。平实,就是平易、实在。公文语言的平实,首先是感情的朴实。其次是用词的朴素。公文的用词应朴实无华、诚恳实在,使用平易、浅显、通俗的词语。
(五)简练。公文的针对性、时效性极强。公文的撰写和处理,都需要快速度、高效率。公文语言的简练,首先是语言结构简单。其次,要杜绝堆砌。公文语言表达极为准确、直接,必须极为简练。再次,力戒重复。最后,避免赘余。赘余是句子里多余的词语。
(六)整洁。整洁是指公文语言的严肃、规范、纯洁。首先,语言严肃。公文语言不可油腔滑调,不可花哨浮华。其次,语言规范,尽量不用方言土语,少用生疏的专业术语,避免使用生僻晦涩的词语。再次,语言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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