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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研究

地方立法的语言逻辑技术刍议

一、缘起

立法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地方立法能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区域内有效执行;能引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形成较完备的立法体制机制。

立法表达须借助立法语言,涉及运用语言。“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核心部分,对整个法律语言有导向和规范作用。”[1]立法语言是立法技术的一部分。

二、语言和逻辑

语言的意义内容庞大而复杂,可区分为不同层面。在分析语义时不能大杂烩,不要把所有表示某方面意义的词汇都放在一个层面进行区分,要把该区别的区别,该淘汰的淘汰,该区分层次的区分层次。这样语义就比较简明、整齐,不会出现杂乱情况。[2]

立法语言是通用语言在立法范畴的运用,属语体范畴,作为通用语言的社会功能变体,立法语言受所制订的法律的目的和内容所限,其运用存在独特要求,要根据法律文本中语言的客观事实及规律。应遵守语法规范,注重形式逻辑,讲究平实庄重,追求精炼不冗。

立法语言的运用离不开逻辑的介入,逻辑的立足也离不开规范的语言。两者相辅相成。

任何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即基本法律概念派生出其他法律概念,再派生出次一级法律概念,从而形成一个金字塔形式的概念系统,呈现出一种层序关系。[3]法律规范作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表述:“如果具有性质T的人,并且出现情况那么(必须、允许或禁止)C:违者(或侵犯者)处以S。”

命题公式:[(TAW)→(m)CA[∽C→(m)S]。

任何法律都凭借语词判断来表达法律是非曲直及合法与违法的界定,立法中的逻辑命题要对所有受法律调整的主体和对象发挥效力,因此是个正式命题、权威命题和有效命题。

三、立法例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逻辑路径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M),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P)。如某人(S)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M),就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P)。

这是个直言规范三段论,推理形式:

事实上,法律“发现的过程”是关于真/伪的事实问题,“正当化过程”是关于合理妥当根据的证立问题。三段论“演绎理论”是关于判决“正当化过程”理论。质言之,立法活动应注重逻辑的适当运用。

笔者亲身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试分析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例一:某市电梯安全条例

1.第二条中电梯分为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在后面条款中,如第九、十二条等处均提及住宅电梯,而未再提及本条分类。明显前后条文不一致,易造成歧义。

2.第七条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概念,范围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生活中存在的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未包含。外延明显缩小,概念使用错误。应使用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概念。

3.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物业服务费”为专门名词,在规定中并不包含公共水电费。这样造成两个地方性法规名词适用不一致。应改为“物业服务等费用”。

4.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维保单位一般义务,涉及禁止性规范。第五款使用“不得”,第六款使用“禁止”,第7款使用“不得”,语言使用风格失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不得”和“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在该条款第六、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应使用“禁止”这一词语职责,其与第五条明显重复,语言冗赘,应进行合并。

例二: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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